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行为,曝光!

来源: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4-27 09:59 访问量:

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对一批2021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例予以曝光。

违法主体:苏州义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理结果: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3750元(叁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违法主体:苏州诺米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理结果: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3750元(叁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违法主体:苏州市相城区黄埭华利模具厂

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处理结果: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3750元(叁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普  法

安全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只有不断地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培养他们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安全生产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也才能最终实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违法行为做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