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苏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的《苏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第八条中建议将“地震”去掉。采纳情况:采纳。地震预报目前尚属世界难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无法根据预报作出有效预警。
二是建议将第九条第一款内容“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任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统筹安排,业务上受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修改为:“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任务,所需人员编制由各级编办安排,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统筹安排,业务上受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指导”
采纳情况:不采纳。《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涉及机构编制的事项,按照机构编制相关程序办理。
三是建议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义发文。
采纳情况:采纳。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