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反馈报告

来源: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10-08 00:00 访问量:

9月10日至9月30日,市安委办对《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建议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建议修改。

(二)建议第四条删除“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建议删除。

(三)第六条第一款“统揽地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改为“统揽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现修改为:“统揽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四)第六条第三款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议改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按照建议补充。

(五)建议第六条第四款删除“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按照建议删除。

(六)第七条第一款“负责地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改为“负责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现修改为:“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七)第九条第六款建议删除“责任”。按照建议删除。

(八)第十一条下级政府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时,后面建议加逗号。按照建议补充。

(九)第十六条建议删除“控制情况及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等”。按照建议删除。

(十)第二十六条建议删除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分别调整为第一款、第二款。按照建议删除。

(十一)第二十七条“或者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问责或约谈”,建议改为“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问责或约谈”。现修改为:“发现本实施办法规定应当问责或约谈的情形,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直接组织问责或约谈,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提请同级党委、政府启动调查或约谈程序。”

(十二)第三十一条“各市、区党委和政府以及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建议修改为:“各市(区)党委和政府遵照本实施办法执行。”按照建议修改。

(十二)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市委组织部解释。”建议修改为:“本实施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委组织部承担。”按照建议修改。

特此说明。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