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关于做好涉企行政检查公示工作的通知》(苏府执监发〔2025〕15号 )关于公告行政检查主体的要求,根据苏州市司法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公布,并将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2:截至2025年5月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有效执法证件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