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实施以来,相城区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自全区开展风险报告工作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开展风险辨识报告,截至9月8日,全区共有5921家企业完成了风险报告工作,有5311家企业报告零风险,其中部分企业未仔细对照风险目录开展辨识,存在漏报问题。
按照风险报告规定,区应急局开展风险报告专项执法活动,邀请第三方专家对重点领域企业的风险报告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部分企业风险报告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未按照要求如实报告较大以上风险,针对这一情况区应急局立即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立案,目前相城区已经对1家危化企业、3家工贸重点领域企业共计4家企业进行立案处罚,以此提升安全监管“震慑力”,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
下一步,相城区将按照苏州市的统一部署,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报告三级联审,市级核查抽查部分,区级核查规上企业及重点领域企业,乡镇核查规下企业,实现安全生产风险报告核查全覆盖,对核查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保质保量完成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按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安全风险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四个级别。较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风险统称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第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对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危险岗位,通过隔离安全风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预警设备等针对性措施加强管控,回避、降低和监测安全风险。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档案。安全风险档案包括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管控清单、分布图、变更情况、报告确认材料等内容。其中,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资料应当单独立卷,内容包括安全风险名称、等级、所处位置、管控措施和变更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落实安全风险报告责任,通过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企业按期、如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
(二)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
(三)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的;
(四)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
(五)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
第三十五条
企业拒不按照本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