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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相城区对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零容忍”!

来源: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5-07 09:12 访问量: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予以曝光。

违法主体:苏州市相城区陆慕明金装饰材料商行、苏州市相城区来运堂药店、苏州龙锋电子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处理结果: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并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57500元(伍万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普   法

只有加强对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做到对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零容忍”,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危险特性,相城区应急管理局必将严厉打击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全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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